申伦优秀案例|企业债务案例:供应商如何追回7.8万元服务费?停车场道闸合同纠纷二审改判。


企业合同纠纷|企业债务追偿|供应商欠款|应收账款|商事诉讼|上海申伦(福州)律师事务所


企业与供应商合作,合同到期后设备需要移交,但客户拖欠的服务费还没有结清,供应商应该怎么办?


如果客户更换了运营主体,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验收单、投入使用确认单等文件,还能不能作为追讨欠款的依据?


在企业经营过程中,设备服务、系统运维、技术外包等合作模式十分常见。一旦发生合同履行争议,企业不仅要面对设备移交、收益结算等问题,还可能面临服务费无法收回、应收账款长期拖欠的风险。


本文结合一起上饶停车场道闸合同纠纷,分析供应商如何通过合同文件、履约证据和诉讼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
2020年9月,福建甲停车技术服务公司(以下简称“甲公司”)与某商业广场原物业方签订《停车场设备及云服务外包合作协议》,约定由甲公司提供智能停车管理系统,包括停车场道闸等设备,物业方按月支付技术服务费。


合同约定,甲公司提供3套道闸系统,服务费为每套每月3,000元,合计每月9,000元。此后,双方又通过两份《补充协议》增加一个进站通道,每月增加1,500元服务费。


双方同时约定,系统使用满5年后产权归物业方,合作期满后相关设备无偿赠送;停车费进入甲公司账户,扣除第三方手续费后,以T+1方式结算给物业方。


2025年1月,某物业公司(以下简称“乙公司”)通过《主体变更协议》接手项目,并承接原物业方在相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。


但从2025年1月起,乙公司开始拖欠技术服务费。甲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发出《催款函》,催讨2025年1月应付的10,500元服务费。此后,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移交停车系统,双方围绕设备移交、停车收益和服务费支付产生争议。


2025年9月26日,甲公司关闭乙公司的停车收益提现权限。乙公司随后委托律师发函,要求移交系统并恢复提现。


双方协商未果,最终诉至法院。


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:

1.合同到期后,供应商是否仍有权主张未结清的技术服务费?

2.新接手项目的公司,是否需要承接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权利义务?

3.投入使用确认单、补充协议等履约文件,能否作为追讨企业欠款的证据?


对于企业而言,这些问题并非个例。尤其是在物业更换、项目转让、供应商调整等场景下,历史合同和未结清款项容易成为新的争议来源。


2026年,乙公司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甲公司移交智能停车管理系统、恢复停车收益提现权限,并支付停车收益222,684.94元及利息。


甲公司则提起反诉,要求乙公司支付:

·主协议项下技术服务费63,000元;

·补充协议项下技术服务费15,000元;

·合计78,000元及逾期利息。


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移交系统、解除提现限制,并支付乙公司停车收益222,684.94元。


但对于甲公司主张的78,000元技术服务费,一审仅支持37,500元。


一审争议的关键在于:2021年5月17日的《补充协议》以及两份《投入使用确认单》,是否对后来接手项目的乙公司产生约束力。


一审法院认为,乙公司对相关文件不知情、未参与,因此没有完全支持甲公司的服务费主张。


这意味着,甲公司虽然提供了相关服务,但其部分应收账款未能在一审中获得支持。


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

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对合同履行文件的性质、主体变更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审查。

1. 投入使用确认单,是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

合同约定,设备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收取技术服务费,实际计费起止时间根据设备验收情况协商确定。


二审法院认为,《投入使用确认单》是对设备验收合格及服务费起算时间的确认,属于履行主合同约定的行为,并未变更合同或增加新的义务。因此,不能仅因新接手项目的公司没有直接参与文件形成,就当然否定相关履约文件的效力。


2. 主体变更后,需要整体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

《主体变更协议》约定,乙公司取代原物业方成为既有合同的甲方。二审法院据此认为,相关合同关系不应仅理解为一份孤立的主合同,还应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设备签收、验收等材料进行判断。


乙公司承接原合同权利义务时,应当对既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实。


3. 举证责任应结合主体变更协议和合同履行情况判断

甲公司作为原合同的服务提供方,在主体变更协议上签字,是对合同主体变更这一事实的确认。


二审法院认为,乙公司作为承接方,应当向原物业方核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,不能仅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否定相关履约文件的效力。


4. 合同期限届满,不意味着未履行的债务自动消灭

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于2025年9月30日届满,但合同期限届满,并不意味着此前已经产生、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自动消失。


对于符合合同约定且有证据支持的服务费,供应商仍可依法主张。


二审最终判决:

二审维持一审关于移交系统、解除停车收益提现限制以及支付停车收益222,684.94元的判决,并改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78,000元。乙公司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主张未获支持。


本案最终体现出:设备移交、停车收益结算和技术服务费支付属于不同的合同义务,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证据分别判断。


本案对设备服务商、系统运维商及其他企业供应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。


1. 企业追讨服务费,应当保留完整的合同链条

企业在签订服务合同后,应当妥善保存主合同、补充协议、验收单、投入使用确认单、对账单和催款函等文件。

这些材料可以帮助证明服务范围、履行时间、费用标准及付款义务。


对于企业法务和财务部门而言,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并及时整理证据,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明确债权依据。


2. 客户更换运营主体,不代表历史债务自然消失

在项目转让、物业更换或合同主体变更时,企业应当认真审查主体变更协议的具体约定,并核实原合同的履行情况。


是否承接相关付款义务,需要结合协议内容、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判断,不能仅凭“换了公司”或者“没有直接签过某份确认单”作出结论。


3. 企业行使抗辩权,需要谨慎评估法律依据

本案中,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服务费而关闭停车收益提现权限,但法院仍判令甲公司支付相应停车收益。


这提醒企业:即使对方确实存在欠款,也不能当然认为自己可以暂停所有合同义务。企业在考虑同时履行抗辩等措施前,应当结合合同约定、履行顺序以及双方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,避免因采取不当措施而承担额外责任。


4. 企业债务管理,应当覆盖合同全生命周期

企业债务风险不只存在于货款拖欠,也可能出现在技术服务费、设备款、运维费用及项目结算中。


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同台账、定期对账、及时催收、保存履约记录等方式,尽早识别应收账款风险。


一旦发生争议,应及时梳理合同依据、履行事实、付款记录和沟通材料,明确可主张的债权范围及相应法律路径。


从本案可以看到,企业合同纠纷往往并非简单的“谁欠谁的钱”。


法院需要审查合同如何约定、服务是否实际提供、相关费用如何计算、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更,以及各方是否履行了各自义务。


对于供应商而言,追讨服务费和其他企业欠款时,完整的履约证据可能直接影响债权能否获得支持。


对于采购、法务、财务及业务部门而言,合同签订、项目交接、服务验收、付款结算和应收账款管理应当形成相互衔接的流程,减少因资料缺失或责任不清引发的商事争议。


上海申伦(福州)律师事务所关注企业合同纠纷、企业债务追偿、应收账款回收、供应商争议及商事诉讼等法律问题。


申伦律师团队可结合企业的合同文本、履约材料、付款记录及争议进展,协助梳理债权依据、分析诉讼风险,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争议解决方案。


结语:这起停车场道闸合同纠纷说明,合同期限届满,并不意味着已经产生的付款义务当然消失;新主体承接项目,也需要认真核查既有合同及其履行文件。


对于企业而言,维护合法债权,既要重视合同约定,也要重视履约记录、费用核算和证据留存。


企业债务追偿的基础,是明确的合同关系、可核实的履行事实和完整的证据链。


2026/10/9 14:20:01 shenlun